柠檬草传媒免费在线观看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本校信息,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柠檬草传媒免费在线观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分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监督本校各单位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并与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联络。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师生员工和社会受众。各单位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会议等;

(七)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更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征求意见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学校内部各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五)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拟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拟公开信息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须经校内相关职能单位批准后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

第十九条 学校将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对各相关单位领导责任考核内容,并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各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xls